第(1/3)页 十二月份的第一天,曹金海和常胜又来了。 进门后,曹金海直接把一份函件放到办公桌上:“市长,鹏燕建筑公司又回复了。” 楚天齐接过函件,看了起来。这次的回函相对简单,主要内容是三段文字: “贵单位:你方十一月二十五日发函,我方于二十七日收到。从贵方发函内容看,我们对贵方诚意表示怀疑。在任何经济活动中,合同条款历来都是做为甲、乙双方共同执行合作的依据,也对合作双方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。我方作为私营企业深知合同条款重要性,并严格执行,而贵方做为一级重要政府,更应该以身作则。但事实是,贵方无视合同条款的约束,恣意凭想象断章取义,故做曲解。 贵方在回函中,重点提到‘五百万元启动金’一事。这笔资金本身就是做为保证金出现,是贵方当初为了体现诚信而用资金做的承诺,是对工程顺利进行而加的一个保险。可贵方不但没有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,现在反而拿这笔资金做为狡辩的证据。原合同上没有写这笔资金的退还时间,也就意味着,整个工程全部结束并验收,而且支付全部工程款后,这笔资金才算尽完义务,也才是退还之时。既然这笔资金不存在贵方想象的功能,因此贵方这次提出的几条根本不值一驳,本身就是无源之水、无根之木。 原本我方也有逐步退还此笔资金的意向,但贵方先是违约在先,现又故意混淆视听,让我们实在不敢相信贵方,更不敢退还此笔资金。贵方既是甲方,同时又是政府机关,拥有很多行政特权。我公司担心如果没有此笔资金做牵制,我方的权益更得不到丁点保障,其实就是现在我们也深表忧虑。恳请贵方以后来函时,不要再用命令的口吻,如果还是这种态度,也请不必来函。” 楚天齐暗嘘一口气,放下手中函件,说:“你们怎么看?” 曹金海没有吱声,而是把头转向法律顾问常胜。 常胜说:“对方的意思很明显,双方会面的前提是,甲方先必须承认违约,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” 楚天齐插话:“假设甲方承认了违约,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,对方就会见面吗?如果会面,对方会怎么谈?” “应该会。见面后,对方应该会按原合同执行,继续履约。”常胜道。 “那我们能继续启动这个项目,能继续执行原合同吗?”楚天齐追问。 常胜回答:“那就是行政方面的事了,从法律层面来说,就是这些。” 楚天齐一笑:“常顾问,我可以明确告诉你,我们不能继续启动这个项目,最起码不能继续按原合同启动这个项目。” 常胜说:“那就是甲方继续违约了,对方肯定不答应的。” “常顾问,我们如何措词,才不需要承担这个违约责任,又能达到不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?”楚天齐抛出了问题。 “这就有些不讲理了,做为法律工作者,我认为这种想法站不住脚。”常胜的话很冷。 “我觉得可以这么回复,按照常规施工合同条款,分项工程验收后,一般仅需付百分之八十,这两份合同却约定付百分之九十五,这明显违反常规条款。因此需要对原合同中条款进行修改,调整为百分之八十,根据这个比例,再计算已付款是否达到应付标准。当然,你在回复的时候,要引入一些法律条款或个别案例。”楚天齐一副商量口吻,“你看可以吗?” 第(1/3)页